现有建筑的抗震鉴定
来源: | 作者:优嘉抗震支架 | 发布时间: 2024-03-12 | 240 次浏览 | 分享到:
现有建筑的抗震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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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建筑的抗震鉴定,是进行抗震加固或采取其他抗震减灾对策的前提,准确合理的抗震鉴定报告是进行经济合理有效的抗震加固依据。抗震鉴定依据现行抗震鉴定标准进行。

现有建筑的定义

现有建筑,即指除古建筑、新建建筑、危险建筑以外,迄今仍在使用的既有建筑。

需要进行抗震鉴定的现有建筑

(1)需要对现有建筑进行结构可靠性鉴定或抗震能力鉴定时;

(2)对现有建筑物需进行大修时;

(3)对现有建筑改变使用功能、加层或扩建时;

(4)对现有建筑已达到或超过设计使用年限仍要继续使用时;

(5)灾后建筑;

(6)对现有建筑的工程质量有怀疑或争议时。


现有建筑抗震鉴定的设防烈度范围

现行抗震鉴定标准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6~9度地区现有建筑的抗震鉴定。

抗震设防烈度,一般情况下可采用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的地震基本烈度或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2016版本)规定的抗震设防烈度。


现行抗震鉴定标准的要求

现行抗震鉴定标准要求首先对现有建筑按其设计建造年代及依据的标准规范系列确定其抗震鉴定的后续使用年限(30年、40年或50年),并根据不同的后续使用年限采用不同的鉴定方法。

符合鉴定标准相应要求的房屋评为满足抗震鉴定要求,否则评为不满足抗震鉴定要求,需要采取措施。


不同后续使用年限的抗震鉴定方法

现有建筑的抗震鉴定采用分级方法,不同后续使用年限的建筑,采用的抗震鉴定方法不同。

/30年/

对后续使用年限为30年的建筑,简称A类建筑,抗震鉴定基本上保持了原95版本鉴定标准的有关规定,即逐级鉴定、综合评定。

第一级鉴定是以宏观控制和构造鉴定为主进行综合评价,一般来说包括结构体系、材料实际强度、整体性连接构造和局部易损易倒部位构造四方面的鉴定内容;

第二级鉴定以抗震验算为主、结合构造影响进行综合评价,可采用标准中给出的简化计算方法或按规范方法进行构件承载力验算。

第一级鉴定通过时,可不进行第二级鉴定评定,为满足鉴定要求。

/40年/

对后续使用年限为40年的建筑,简称B类建筑,其鉴定基本按照89规范的有关规定要求,从鉴定的角度按结构体系、材料实际达到的强度等级、整体性连接构造、局部易损易倒部位、抗震承载力验算几个方面加以归纳整理而成。

B类房屋需进行抗震措施和抗震验算两级并行鉴定后,进行综合评定。

/50年/

对后续使用年限为50年的建筑,简称C类建筑,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进行抗震鉴定,也包括抗震措施和抗震承载力两级鉴定。

注:由于所选择的后续使用年限不同,采用的鉴定方法就不同,达到抗震设防要求也会略有不同,而得到的抗震鉴定结论也可能会有差异。因此,在抗震鉴定时必须在鉴定报告中注明所采用后续使用年限,在抗震加固设计时,在加固设计施工总说明中同样应予以注明。


现有建筑抗震鉴定的设防标准

根据我国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的规定,现有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同样划分为标准设防类、重点设防类、特殊设防类和适度设防类。

现有建筑的抗震能力鉴定步骤

(1)搜集现有建筑的岩土勘探报告、施工图纸(竣工图纸)等工程相关原始资料。

(2)现场实地踏勘建筑物现状,复核其与施工图等原始资料吻合情况、施工质量和平时使用状况。

(3)对现有建筑地基基础,主体、主要结构构件等进行实测或取样化验。

(4)依据《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144和《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先进行可靠性鉴定并形成鉴定报告。

(5)经可靠性鉴定确认需要加固时再按照《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R50023的有关规定进行抗震能力鉴定并形成鉴定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