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发布:项目经理请假需经建设单位同意,没有假条视为不在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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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优嘉抗震支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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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0-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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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震支架行业从业伙伴注意啦!近日,青海省住建厅发布了关于《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在岗信息化考勤工作的通知》。
通知中明确:将对关键岗位人员实行实名制信息采集和认证。若有关键岗位人员需要变更的,需提交相关证明资料。必须经建设单位同意,通过相关平台进行信息变更。
关键岗位人员考勤将通过施工现场的“建筑工人管理服务模块”考勤通道进行人脸识别方式考勤;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请假需经过建设单位同意。请假一律书面并注明请假的原因,请假人上岗后应及时销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检查时未见书面请假条请假的视为不在岗。
抗震支架行业从业伙伴注意啦!近日,青海省住建厅发布了关于《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在岗信息化考勤工作的通知》。
通知中明确:将对关键岗位人员实行实名制信息采集和认证。若有关键岗位人员需要变更的,需提交相关证明资料。必须经建设单位同意,通过相关平台进行信息变更。
关键岗位人员考勤将通过施工现场的“建筑工人管理服务模块”考勤通道进行人脸识别方式考勤;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请假需经过建设单位同意。请假一律书面并注明请假的原因,请假人上岗后应及时销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检查时未见书面请假条请假的视为不在岗。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项目经理在岗履职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总监理工程师在岗履职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40%。
对年度累计三个月及以上综合到岗率未达到履职要求的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除对项目采取责令停工整改、约谈项目及企业负责人、通报批评及行政处罚等措施。
原文如下: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在岗信息化考勤工作的通知
西宁市城乡建设局,海东市、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各相关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指导意见》(国办函〔2019〕92号)要求,全面落实项目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安全责任,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现就利用“互联网+监管”方式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在岗信息化考勤的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监管范围
自2021年春季开复工起,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采用信息化考勤管理。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以下简称关键岗位人员)是指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及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和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等;现场监理企业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
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需满足《青海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配备办法》(青建工〔2015〕401号)和《关于加强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小型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及明确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任职条件的通知》(青建工〔2017〕520号)要求,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二、考勤管理流程
(一)建设单位在“青海省建筑市场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办理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如实填报施工、监理单位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信息。填报的关键岗位人员名单,姓名、注册证书编号或岗位证书编号应与投标文件、施工合同、监理合同一致。
取得施工许可证5个工作日内,由建设单位组织关键岗位人员通过项目工地建筑工人实名制采集设备刷二代身份证实名认证,完成实名制信息采集。
(二)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需要变更的,按照相关规定由建筑施工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及提交相关证明资料,经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同意,报项目施工许可证核发单位通过“管理平台”进行信息变更。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需要变更的,由监理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及提交相关证明资料,经建设单位同意,报项目施工许可证核发单位通过“管理平台”进行信息变更。变更完成后要在三个工作日内在项目现场进行信息采集。
变更人员的资格等级、业绩等不得低于原人员标准,且应当符合其投标文件的要求。
(三)建设单位负责对项目关键岗位人员实施考勤管理,总承包单位负责对分包单位人员实施考勤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将专业工程分包的,分包单位现场负责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一并纳入考勤。
(四)关键岗位人员考勤通过施工现场的“建筑工人管理服务模块”考勤通道进行人脸识别方式考勤。各施工企业要确保系统网络畅通,所需费用列入安全文明施工费。
关键岗位人员考勤信息按月统计,在系统留存时间至竣工验收后一年,作为企业信用评价和评优评先的依据。
(五)关键岗位人员考勤起止时间,从第一次工地会议的第二天开始,到项目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竣工验收为止。工程在停工期间,即监督机构收到《停工报告》和《复工报告》期间暂停考勤。每日考勤时间应与施工作业时间相符,考勤次数不得少于两次,当日最早和最晚考勤时间间隔不得小于5小时。不满足以上要求的视为无效考勤,按当天缺勤计算。
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月到岗率=当月关键岗位人员实际到位总天数/当月施工天数;项目关键岗位人员综合到岗率=项目关键岗位人员周期内项目部月到岗率平均值;人员考勤到岗率以月为单位进行统计,统计数据由管理平台自动生成。
(六)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请假需经过建设单位同意。其他人员请假需经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同意并报项目建设单位备案。因特殊情况请假超过一周的,相关企业应事先安排具备同等条件证书或资格的人员顶岗,经建设单位同意后报监督机构备案。准予请假的,请假天数可在当月应到岗天数中扣除。请假一律书面并注明请假的原因,请假人上岗后应及时销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检查时未见书面请假条请假的视为不在岗。
在重要施工节点或关键环节,如重大危险源、质量安全技术交底、起重机械设备安拆、附着式脚手架升降、分部分项工程专项验收、质量验收等,关键岗位人员不得缺勤。
(七)关键岗位人员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应通过“管理平台”办理“解锁”,由建设单位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经项目施工许可证核发单位审批后,完成解锁。
三、考勤数据的应用
(一)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项目经理在岗履职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总监理工程师在岗履职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40%(当月施工时间如无放假、请假及其他特殊原因的按照当月日历天数计算)。对于低于标准系统将自动生成预警,项目监督机构应对相关项目列入重点监管。
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及其人员在人脸识别考勤中弄虚作假、伪造的,一经发现,按未到岗履职处理。
(二)对月到岗率未达到履职要求的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对项目采取责令停工整改、约谈项目及企业负责人、通报批评及行政处罚等措施,督促关键岗位人员按照规定到岗履职。同时按照《青海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对未达标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进行信用扣5分,所在的施工企业、监理企业进行信用扣1分。
(三)对年度累计三个月综合到岗率未达到履职要求的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除对项目采取责令停工整改、约谈项目及企业负责人、通报批评及行政处罚等措施,督促关键岗位人员按照规定到岗履职。并严格按照住建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规定,对项目是否存在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进行专项检查,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同时按照《青海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对未达标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进行信用扣10分,所在的施工企业、监理企业进行信用扣3分,并取消该项目评先评优等资格。
(四)对年度累计超过六个月综合到岗率未达到履职要求的,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对项目采取责令停工整改、约谈项目及企业负责人、通报批评及行政处罚等措施,督促关键岗位人员按照规定到岗履职。同时按照《青海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对未达标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信用评价为D级,所在的施工企业、监理企业进行信用扣5分。
四、相关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必须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从站在讲政治高度认真贯彻落实关键岗位人员在岗信息化考勤工作,为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切实加强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工作的监管,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关键岗位人员信息化考勤工作,持续推动我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二)强化责任担当,加强监督管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提高责任意识,认真落实监管责任,正视我省建筑市场存在的问题,敢于较真碰硬。在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检查时将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和关键岗位人员考勤工作列为必查内容,及时查处并纠正关键岗位人员未到岗考勤履职等违规行为,切实提高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水平,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情况列入各类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并建立月通报机制,对落实不力的地区、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和约谈。
(三)落实主体责任,积极主动作为。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要立即对所属项目认真开展全面自查自纠,将冬休变为冬忙,对标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在岗信息化考勤工作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规定,完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加强施工现场设备设施的安装维护和相关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确保明年春季开复工时系统使用正常。
对于不能到岗履职的关键岗位人员要依法依规及时进行变更,同时向项目施工许可证核发单位报备,通过“管理平台”进行信息变更。建设单位要严格监督项目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和执行考勤制度情况,发现人员长期不到岗的及时向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11月20日